5.6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
5.6.1 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燃氣、防火規范的要求。
5.6.2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的燃料,可采用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燃氣質量、燃氣輸配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5.6.3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的安裝高度不宜低于3m。
5.6.4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點供暖時,其數量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安裝在人體不同方向的側上方。
5.6.5 布置全面輻射供暖系統時,沿四周外墻、外門處的輻射器散熱量不宜少于總熱負荷的60%。
5.6.6 由室內供應空氣的空間應能保證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當燃燒器所需要的空氣量超過該空間0.5次/h的換氣次數時,應由室外供應空氣。
5.6.7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采用室外供應空氣時,進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在室外空氣潔凈區,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距排風口水平距離大于6m;當處于排風口下方時,垂直距離不小于3m;當處于排風口上方時,垂直距離不小于6m;
3 安裝過濾網。
5.6.8 無特殊要求時,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尾氣應排至室外。排風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在人員不經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 水平安裝的排氣管,其排風口伸出墻面不少于0.5m;
3 垂直安裝的排氣管,其排風口高出半徑為6m以內的建筑物最高點不少于1m;
4 排氣管穿越外墻或屋面處,加裝金屬套管。
5.6.9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應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設置能直接切斷供暖系統及燃氣供應系統的控制開關。利用通風機供應空氣時,通風機與供暖系統應設置連鎖開關。
條文說明
5.6.1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使用安全原則。強制性條文。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通常有熾熱的表面,因此設置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必須采取相應的防火和通風換氣等安全措施。
燃燒器工作時,需對其供應一定比例的空氣量,并放散二氧化碳和水蒸氣等燃燒產物,當燃燒不完全時,還會生成一氧化碳。為保證燃燒所需的足夠空氣,避免水蒸氣在圍護結構內表面上凝結,必須具有一定的通風換氣量。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燃氣、防火規范的要求,以保證安全。相關規范包括《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
5.6.2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燃料要求。
制定此條為了防止因燃氣成分改變、雜質超標和供氣壓力不足等引起供暖效果的降低。
5.6.3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的安裝高度。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的表面溫度較高,如其安裝高度過低,人體所感受到的輻射照度將會超過人體舒適的要求。舒適度與很多因素有關,如供暖方式、環境溫度及風速、空氣含塵濃度及相對濕度、作業種類和輻射器的布置及安裝方式等。當用于全面供暖時,既要保持一定的室溫,又要求輻射照度均勻,保證人體的舒適度,為此,輻射器應安裝得高一些;當用于局部區域供暖時,由于空氣的對流,供暖區域的空氣溫度比全面供暖時要低,所要求的輻射照度比全面供暖大,為此輻射器應安裝得低一些。由于影響舒適度的因素很多,安裝高度僅是其中一個方面,因此本條只對安裝高度作了不應低于3m的限制。
5.6.4 燃氣紅外線輻射器數量。
為了防止由于單側輻射而引起人體部分受熱、部分受涼的現象,造成不舒適感而規定。
5.6.5 全面輻射供暖系統布置散熱量要求。
采用輻射供暖進行全面供暖時,不但要使人體感受到較理想的舒適度,而且要使整個房間的溫度比較均勻。通常建筑四周外墻和外門的耗熱量,一般不少于總熱負荷的60%,適當增加該處輻射器的數量,對保持室溫均勻有較好的效果。
5.6.6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空氣量要求。強制性條文。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的燃燒器工作時,需對其供應—定比例的空氣量。當燃燒器每小時所需的空氣量超過該房間0.5次/h換氣時,應由室外供應空氣,以避免房間內缺氧和燃燒器供應空氣量不足而產生故障。
5.6.7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進風口要求。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當采用室外供應空氣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自然進風或機械進風。
5.6.8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尾氣排放要求及排風口的要求。
燃氣燃燒后的尾氣為二氧化碳和水蒸氣。在農作物、蔬菜、花卉溫室等特殊場合,采用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時,允許其尾氣排至室內。
5.6.9 燃氣紅外線輻射供暖系統控制。
當工作區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應自動關閉供暖系統,同時還應連鎖關閉燃氣系統入口處的總閥門,以保證安全。當采用機械進風時,為了保證燃燒器所需的空氣量,通風機應與供暖系統連鎖工作,并確保通風機不工作時,供暖系統不能開啟。